於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除他種水域利用活動。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當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活動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排除其他種水域利用活動。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並確保相關活動不會對其他水域利用造成干擾或衝突。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此法規可能會提供更詳細的規定和指引,以確定如何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活動以及與其他水域利用活動的關聯性和互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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