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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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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除他種水域利用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當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活動時,主管機關可以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排除其他種水域利用活動。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並確保相關活動不會對其他水域利用造成干擾或衝突。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是「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此法規可能會提供更詳細的規定和指引,以確定如何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活動以及與其他水域利用活動的關聯性和互動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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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於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除他種水域利用活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