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5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計畫主持人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嚴守作業紀律,並管制潛水人員之作息、作業時間、方式及減壓程序。 這項規定強調了計畫主持人的責任,要求他們按照計畫的內容來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他們需要嚴守作業紀律,並且要管理潛水人員的作息、作業時間、方式以及減壓程序。 參考資料: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56)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計畫主持人在監督潛水人員時沒有確保他們按照計畫的要求進行作業,或者沒有適當地管制他們的作息時間和減壓程序,那麼他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2. 前項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於執行作業前,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確認使用船隻、相關儀器設備、救生救難等之合格有效性,並恪遵人安、船安及航安相關法令。 這項規定指出,在執行作業之前,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應確實按照計畫的內容,確認使用的船隻、儀器設備、救生救難措施等是否合格有效。同時,他們也需要遵守人安、船安以及航安相關法令。 參考資料: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56) 範例: 例如,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在執行作業前應確保使用的船隻符合安全標準並遵守相關法令,而且需要確保使用的儀器設備合格有效。如果他們沒有按照這個規定來確認和恪守相關法令,就是違反了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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