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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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