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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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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針對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在不同階段進行紀錄,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這些紀錄可以使用文字、測繪或影像的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本辦法制定之目的在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事業,以資利用及發揚為原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條例第3條第1項) 「水下文化資產之探查、調查、保存及維護,主管機關得與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民間組織、事業單位或個人合作辦理,以協助推動本條例之執行及完成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條例第5條) 「在審議水下文化資產許可案件時,主管機關得命聽有權之專業機構勘查業者經文化資產保存事業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核定之專業機構派遣之專業人員實地勘查。」(活動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許可案件之審議進行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情事或其他正當理由致不能依時作出審議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酌延期三個月。」(活動管理辦法第2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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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得以文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