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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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