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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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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7 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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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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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