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2.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