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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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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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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
主管機關
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
核定
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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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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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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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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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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