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
- 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二、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大小、作業時間久暫等,備妥相關合格、有效且適當之儀器設備、補給作業及臨時庫房。 三、劃定作業水域範圍。 四、劃定水下作業人員之責任分工及個別作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