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第19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解釋: 1.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 這一項規定表示,在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過程中,應該按照相關的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劃來進行,以確保發掘的品質和出水的水下文化資產能夠得到安全維護。 參考資料: 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106年8月31日修正)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ac4d11a7-3e1b-48e7-b8b5-7dee61203ee2 2. 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二、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大小、作業時間久暫等,備妥相關合格、有效且適當之儀器設備、補給作業及臨時庫房。 三、劃定作業水域範圍。 四、劃定水下作業人員之責任分工及個別作業範圍。 這一項規定列出了在進行發掘及出水作業之前需要進行的相關準備工作。包括制定發掘出水作業計劃,其中必須考慮水下文化資產的包裝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的運送和記錄等相關規劃內容。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材質、大小、作業時間等不同情況,需要備妥相應的合格、有效且適當的儀器設備、補給作業及臨時庫房。此外,還需要劃定作業的水域範圍,以及水下作業人員之間的責任分工和個別作業範圍。 參考資料: 水下文化資產管理辦法(106年8月31日修正)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ac4d11a7-3e1b-48e7-b8b5-7dee61203e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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