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海洋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海洋探測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根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12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海洋科學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和能力之一: 1. 具有海洋科學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海洋探測工作三年以上。 2. 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根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海洋科學人員是指受僱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單位,負責進行海洋探測工作、研究、保護等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他們的資格和能力要求能夠有效地執行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任務。 資料來源: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12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