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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 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發合格證書。 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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