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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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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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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水下考古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一篇以上。 二、經
主管機關
培育並獲
核
發合格證書。
以潛水方式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其潛水能力應依個案情形符合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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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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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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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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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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