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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一篇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發合格證書。
  2. 以潛水方式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其潛水能力應依個案情形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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