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博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計畫主持人需具備以下資格和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三、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博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參考文資會相關的資料來解釋這一條法規。根據內政部文化資產局發布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其附則第一條明確規定「活動管理辦法第 9 條所稱之計畫主持人,應具水下考古相關學術背景與經驗。」,這意味着計畫主持人需要具備相關的學位和從事實際的水下考古工作的經驗。同時,根據內政部文化資產局發布的「活動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計畫主持人的資格和能力應該由內政部文化資產局來判定,符合條件的人才才能被指派為計畫主持人。 這些資料都是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指引所提供的。 範例:比方說,如果一位候選的計畫主持人具有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的學士學位,並且從事了超過五年的水下考古工作,同時發表了超過三篇的考古報告或論文,他就符合第一項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可以成為計畫主持人。 提供這些具體的範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規定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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