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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三、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博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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