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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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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 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 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條件。
  2. 2.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得以跨機關(構)或團體合作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聘有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人員。這些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和發掘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2. 具備所需技術與設備: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的技術和設備應該具備。這包括必要的探測設備、潛水裝備、處理和保存水下文物的設備等。 3. 具備整理研究場所:擁有適合進行出水遺物整理和研究的場所。這個場所應該符合相關的安全和保護條件,確保文物在處理和研究過程中不受損壞。 4. 具備保存或典藏環境:擁有符合安全和保護要求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這包括適當的保存溫度、濕度和照明條件,以確保文物能夠有效地保存和展示。 5. 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條件: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例如環境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條件。 參考資料: 1. 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管理辦法,文化部 2. 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管理辦法解釋說明,文化部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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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 一、聘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