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聘有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人員。這些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的調查、保存和發掘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2. 具備所需技術與設備: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的技術和設備應該具備。這包括必要的探測設備、潛水裝備、處理和保存水下文物的設備等。 3. 具備整理研究場所:擁有適合進行出水遺物整理和研究的場所。這個場所應該符合相關的安全和保護條件,確保文物在處理和研究過程中不受損壞。 4. 具備保存或典藏環境:擁有符合安全和保護要求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這包括適當的保存溫度、濕度和照明條件,以確保文物能夠有效地保存和展示。 5. 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條件: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例如環境保護和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條件。 參考資料: 1. 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管理辦法,文化部 2. 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管理辦法解釋說明,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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