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7條,該法條規定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被主管機關廢止計畫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1)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或其周遭之自然環境;2)違反法規,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或將水下文化資產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3)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發現的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出水後未立即送交主管機關處理等。此外,該法條還列舉了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根據第2條的規定,除非出現不可抗力因素,申請人或活動人員自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活動申請或參與活動。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106年修正) -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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