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36条的规定: 1. 发掘出水的水下文化资产及其发掘记录应在主管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列册陈报。 2. 前项水下文化资产应按照主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保存、维护;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指定保存或典藏机构进行保存、维护。 3. 主管机关可以自行或委任其所属机构、委办地方自治团体或委托其他机关、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发掘出水的水下文化资产的展览、教育或推广活动。 根据上述法规,水下文化资产包括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及其发掘记录。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应及时将这些资产列入册册并报告。水下文化资产应按照主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保存和维护,有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指定保存机构进行保存。主管机关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组织水下文化资产的展览、教育或推广活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细则可以由主管机关根据法规进行规定和指导。 参考资料: 1.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第36条: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30016&FLNO=36 2.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30016
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及其發掘紀錄,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列冊陳報。 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保存、維護;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保存或典藏機關(構)予以保存、維護。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之展覽、教育或推廣活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後,該水下文化資產及其發掘紀錄,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列冊陳報。至該指定期限,將依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具體規範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水下文化資產一旦發掘出水,其保存、維護需要大量資金與技術,爰第二項定明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保存、維護,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保存或典藏機關(構)。 三、為促進公眾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之認識與親近,並發展地方觀光與經濟,爰參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美國水下考古教育之實踐等,定明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之展覽、教育或推廣活動,如可與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構)合作,依法設立海事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陳列水下文化資產。
一、第一項定明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後,該水下文化資產及其發掘紀錄,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列冊陳報。至該指定期限,將依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具體規範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二、水下文化資產一旦發掘出水,其保存、維護需要大量資金與技術,爰第二項定明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保存、維護,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保存或典藏機關(構)。 三、為促進公眾對於水下文化資產之認識與親近,並發展地方觀光與經濟,爰參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與美國水下考古教育之實踐等,定明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之展覽、教育或推廣活動,如可與地方政府或其他機關(構)合作,依法設立海事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陳列水下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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