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 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