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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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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始得申請。
  3. 3.申請人於核准之活動進行期間,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定期製作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活動進行之資格限制、活動核准之申請、條件、方式、範圍、期限、計畫內容、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法规,针对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活动,根据《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第22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解释: 1. 在进行水下文化资产的相关活动之前,必须由学者、专家、学术机构或专业团体提出水下文化资产活动计划,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活动。这就意味着在进行水下文化资产的活动之前,需要提出详细的计划并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 2. 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人,必须与我国的学术机构或专业机构合作,才能申请水下文化资产活动的核准。这是为了确保在进行相应活动时,能够得到我国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合作。 3. 在获得活动核准后,在活动进行期间,申请人必须按照核定的计划内容定期制作活动报告,并提交给主管机关备查。这是为了确保活动按计划进行,并能够提供必要的报告以供监督和评估。 4. 第一条规定了活动进行的资格限制、申请核准的条件、方式、范围、期限、计划内容、废止和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这些规定将由主管机关进行制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上述法规中,针对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活动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并对申请和进行活动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对水下文化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始得申請。   申請人於核准之活動進行期間,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定期製作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活動進行之資格限制、活動核准之申請、條件、方式、範圍、期限、計畫內容、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申請從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為外國人之限制規定。   三、第三、四項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1041124 制定)

一、明定申請從事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申請人為外國人之限制規定。   三、第三、四項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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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規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其進行前應由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之機構或團體,提出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