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的規定: 1. 水下文化資產活動應受主管機關的監督。這表示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活動,例如發掘、保護、保存等,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2. 主管機關應制定水下文化資產活動的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的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的保存或保護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這些辦法將規範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各方面的細節,例如作業流程、作業人員的要求和培訓、保存方式、出水和保護方式等。具體的辦法和規定由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來制定和定期更新。 請注意,由於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有直接關聯的資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均可能使水下文化資產遭受到相當之干擾或破壞,故其作業過程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爰定明第一項。且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作業涉及高度專業之作業程序與內涵,爰參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附件規則全文之精神,定明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落實本法規定。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均可能使水下文化資產遭受到相當之干擾或破壞,故其作業過程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爰定明第一項。且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作業涉及高度專業之作業程序與內涵,爰參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附件規則全文之精神,定明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落實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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