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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2. 前項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作業方式、相關作業人員之資格、現地保存方式、出水方式、發掘出水後保存或保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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