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的規定,當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時,若遇到需要緊急保護的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停止相關活動、進行暫時性保護並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及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例如,當進行水下考古挖掘活動時,若發現有重要的水下文化資產,必須立即停止挖掘並採取措施保護它,同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此情況。主管機關將協助提供相應的支援和指導,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為使主管機關得以充分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情形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措施。
為使主管機關得以充分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情形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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