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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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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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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的規定,當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時,若遇到需要緊急保護的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停止相關活動、進行暫時性保護並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以及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該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水下文化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例如,當進行水下考古挖掘活動時,若發現有重要的水下文化資產,必須立即停止挖掘並採取措施保護它,同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此情況。主管機關將協助提供相應的支援和指導,以確保水下文化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為使主管機關得以充分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情形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124 制定)

為使主管機關得以充分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定明水下文化資產活動進行時,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情形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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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規定:「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