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 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