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監督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活動,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檢查。在進行檢查時,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 如果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的警察機關提供協助。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要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的檢查,受檢人員不得以規避、妨礙或拒絕的方式來阻止檢查的進行。如果受檢人員有此行為,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確保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主管機關為監督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實施檢查,受檢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一、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進行,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派員到場實施檢查,俾利監督。 二、至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一、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進行,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派員到場實施檢查,俾利監督。 二、至受檢人員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之虞,主管機關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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