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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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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若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犯了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規定的罪行,除了對該行為人進行處罰之外,也可以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相同條文所規定的罰金。 參考資料: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立法理由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該法人或自然人應與行為人併同處罰,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1041124 制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該法人或自然人應與行為人併同處罰,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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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