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若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犯了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規定的罪行,除了對該行為人進行處罰之外,也可以對該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相同條文所規定的罰金。 參考資料: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立法理由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該法人或自然人應與行為人併同處罰,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該法人或自然人應與行為人併同處罰,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定明該法人或自然人未盡管理責任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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