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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行前條發掘行為者,除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並應優先使用破壞性之技術及勘測方法。
  2.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方式或緊急處理方式,應由水下考古、水下作業及保存科學等專業人員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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