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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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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 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 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 三、具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 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 五、因情況急迫或其存在環境變更,致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存、保護或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發掘出水必要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的規定,水下文化資產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進行發掘: 一、涉及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 例如,某個水下遺址與重要的歷史事件或人物有關聯,那麼進行發掘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這段歷史。 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 如果某個水下遺址在未發掘前,無法完整解釋與理解某個歷史時期或文化現象,那麼進行發掘可以填補這個知識的缺口。 三、具有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水下文化資產的商業價值非常高,未發掘可能造成非法盗掘或破壞,那麼進行發掘可以確保其保護與管理。 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 進行發掘可以提供我們更多關於水下文化資產的資訊,進行深入的調查和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護這些遺址。 五、因情況急迫或其存在環境變更,致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存、保護或管理。 如果某個水下遺址因為即將湮沒或受到環境變化的影響,未進行發掘可能導致無法保存、保護或管理,那麼進行發掘是必要的。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發掘出水的必要之情形。 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個特定情況下進行發掘是必要的,即使沒有明確的規定,仍可以進行發掘。 這些參考資料來自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水下文化資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   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   二、欠缺該水下文化資產會影響人類歷史解釋之完整。   三、具重大商業交易價值,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護。   四、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之必要。   五、因情況急迫或其存在環境變更,致非發掘出水不足以保存、保護或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發掘出水必要之情形。

立法理由水下文化資產是否發掘,宜有可資操作之標準,惟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具體規定可資操作,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參酌美國水下考古實踐經驗,於本條定明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之可操作性基準:   (一)第一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之歷史意義相當重大,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如三十八年國民政府來臺之沉船或相關物件,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船艦、航空器。   (二)第二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構成歷史解釋之重要環節,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三)第三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具重大商業價值,如係金銀珠寶或年代久遠之古物等,為避免此等文物遭人不當打撈,且於打撈過程中造成文物之毀損或破壞,而予以發掘出水。   (四)第四款係指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五)第五款係指因情況急迫或水下文化資產存在環境變更,已經或有受到破壞等威脅之虞,不予以發掘出水將無法回復,如水下文化資產位於珊瑚礁旁,吸引海洋生物聚集導致水下文化資產遭到破壞者。   (六)第六款係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 名詞
  • 歷史解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124 制定)

水下文化資產是否發掘,宜有可資操作之標準,惟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具體規定可資操作,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參酌美國水下考古實踐經驗,於本條定明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之可操作性基準:   (一)第一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之歷史意義相當重大,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如三十八年國民政府來臺之沉船或相關物件,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船艦、航空器。   (二)第二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構成歷史解釋之重要環節,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三)第三款係指水下文化資產具重大商業價值,如係金銀珠寶或年代久遠之古物等,為避免此等文物遭人不當打撈,且於打撈過程中造成文物之毀損或破壞,而予以發掘出水。   (四)第四款係指為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而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五)第五款係指因情況急迫或水下文化資產存在環境變更,已經或有受到破壞等威脅之虞,不予以發掘出水將無法回復,如水下文化資產位於珊瑚礁旁,吸引海洋生物聚集導致水下文化資產遭到破壞者。   (六)第六款係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有發掘出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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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規定:「水下文化資產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掘出水: 一、涉及我國之國家歷史定位或認同。 二、欠缺該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