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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
  2. 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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