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條,主管機關有義務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的普查。此外,當個人或團體通報疑似的水下文化資產時,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研究和審查,以確定是否將其列入文化資產冊登並進行相應管理。
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立法理由我國週邊海域可能存有豐富之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並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管理,爰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規定定明本條。
我國週邊海域可能存有豐富之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實有必要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並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管理,爰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二條規定定明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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