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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
  2. 前項資料,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但資料公開將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損害或有不利其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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