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以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活動。 根據這項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建立專門的研究機構,該機構負責進行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事務的調查和研究工作。這包括對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和修復工作,提供相關教育和宣導活動,以及與國際間進行合作。此外,該機構還可能參與其他與水下文化資產有關的活動。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建立一個專門的水下考古研究所,該研究所專注於水下文化資產的調查和研究。他們可能進行水下遺址的發掘工作,並進行修復以保護這些文化資產。同時,他們也可以開展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水下文化資產的認識和重視。此外,研究所還與國際組織合作,分享經驗和知識,共同保護和保存水下文化資產。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立法理由一、衡諸國際間多以中央政府之力設置專門之水下考古專責機構,隨時因應處理所發現或接獲通報之水下文化資產,本條例參酌國際間運作之經驗,授權主管機關應設置正式之水下考古專責機構,以因應我國長期性、持續性之水下考古工作需求,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規定定之。 二、水下考古專責機構之人員,負責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其身份屬於國家聘任之國家科學家,其人員組成應包括水下作業、考古學、海洋科學、保存科學等水下考古核心之技術與專業要求所需之人才。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一、衡諸國際間多以中央政府之力設置專門之水下考古專責機構,隨時因應處理所發現或接獲通報之水下文化資產,本條例參酌國際間運作之經驗,授權主管機關應設置正式之水下考古專責機構,以因應我國長期性、持續性之水下考古工作需求,爰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一條規定定之。 二、水下考古專責機構之人員,負責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發掘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其身份屬於國家聘任之國家科學家,其人員組成應包括水下作業、考古學、海洋科學、保存科學等水下考古核心之技術與專業要求所需之人才。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