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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 二、就其他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 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 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 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
  2.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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