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以下事項的審議: 1. 對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進行申請的審議。 2. 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協調管理事項進行審議。 3. 對水下文化資產的列冊和管理進行審議。 4. 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的劃設進行審議。 5. 對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的組成、運作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 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 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 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 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充分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申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及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加以審議,其審議規範亦由主管機關定之,以利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與管理。
為充分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就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申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及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加以審議,其審議規範亦由主管機關定之,以利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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