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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2. 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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