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應先進行調查,判斷所涉及的水域是否存在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若發現有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進行處理。開發與利用範圍、認定、調查和處理方式與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規範和確定。 根據參考資料,可以得知中華民國古物保存法第20條也提到了類似的要求,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例如,若要對某一特定區域進行開發前的工程,涉及水域等範圍,應先進行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並評估是否有任何文化資產存在。若有發現任何文化資產,必須立即通報相應的主管機關,確保相關的保存措施得到執行。此後的處理方式和程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調和確定。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根據相關法條進行推論和解釋,實際情況請依據最新政府文件和相關權威解釋進行核實。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如有發現,應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開發、利用之範圍與認定、調查與處理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依法令應進行環評之開發行為,以及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均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以通報主管機關處理,避免該水域內之水下文化資產遭受破壞。 二、至於本條調查進行之方式,除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自行辦理實地調查工作外,亦可由主管機關協助提供相關資訊,以供查詢,其具體規範另定之。
一、明定依法令應進行環評之開發行為,以及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均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以通報主管機關處理,避免該水域內之水下文化資產遭受破壞。 二、至於本條調查進行之方式,除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自行辦理實地調查工作外,亦可由主管機關協助提供相關資訊,以供查詢,其具體規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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