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的內容和相關資料。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准或許可之水域活動,如涉及海床或底土(Subsoil),即可能對水下文化資產造成影響或破壞,爰於第一項定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定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俾使主管機關能先行掌握該等活動內容。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活動之項目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准或許可之水域活動,如涉及海床或底土(Subsoil),即可能對水下文化資產造成影響或破壞,爰於第一項定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定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俾使主管機關能先行掌握該等活動內容。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活動之項目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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