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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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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2. 2.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的內容和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准或許可之水域活動,如涉及海床或底土(Subsoil),即可能對水下文化資產造成影響或破壞,爰於第一項定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定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俾使主管機關能先行掌握該等活動內容。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活動之項目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124 制定)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准或許可之水域活動,如涉及海床或底土(Subsoil),即可能對水下文化資產造成影響或破壞,爰於第一項定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定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俾使主管機關能先行掌握該等活動內容。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活動之項目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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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