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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
  2. 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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