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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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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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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主管機關
核
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最長以四年為限。但有長期進行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屆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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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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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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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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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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