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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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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2. 2.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3. 3.主管機關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最長以四年為限。但有長期進行必要者,不在此限。
  4. 4.前項期間屆滿,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必要者,申請人得於期滿六個月前,申請延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主管機關在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需將其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如果需要的話,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以獲得相關意見。 2. 審議程序應該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但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延長三個月。 3. 主管機關可以核准水下文資標的活動,這一核准期最長為四年。但如果有需要長期進行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4. 如果在前面提到的期限屆滿之前,還有續行調查、保存或發掘的必要,申請人可以提出延長申請,並在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 以上資訊參考了活動管理辦法(文化部-活動管理)所提供的相關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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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