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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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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2. 2.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
  3. 3.第一項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主管機關得依國際慣例,就保護該船舶及航空器之最佳方式,進行國際合作,並將所發現可認出其所屬國籍者,通知其註冊國。必要時,並得通知與該船舶及航空器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相關聯之其他國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了水下文化資產的屬主以及主管機關在此方面的權限。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於中華民國的內水和領海內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除了屬於外國國家的船舶或航空器聲明主張權屬的情形之外,都屬於中華民國的所有。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在行使主權時,具有規範、授權或許可在內水和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的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對於其他國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國際慣例進行國際合作,以保護該船舶和航空器最佳的方式,并且通知其註冊國。必要時,主管機關還可以通知與該船舶和航空器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相關聯的其他國家。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舉例: 如果一艘外國沉船被發現在中華民國的領海內,該船舶沉沒時屬於外國的所有,但根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該沉船現在屬於中華民國的所有。主管機關可以行使對該沉船的保護權,並根據國際慣例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該沉船的保護。

立法沿革 1

(1041124 制定)

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   第一項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主管機關得依國際慣例,就保護該船舶及航空器之最佳方式,進行國際合作,並將所發現可認出其所屬國籍者,通知其註冊國。必要時,並得通知與該船舶及航空器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相關聯之其他國家。

立法理由一、明定中華民國內水與領海內水下文化資產之權利歸屬。   二、依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明文針對以水下文化遺產為標的之活動方才屬國家主權行使時,國家所擁有的專屬權利,不是僅針對考古活動而言。   三、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並未自我主張為一群島國家,亦未有合乎公約要求之群島基線劃設之作為,因此我國目前並無群島水域之海域主張,即毋庸於本條規定群島水域。   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其內水、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領海享有主權與排他管轄權,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於位於其內水與領海之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擁有規範(regulate)、授權(authorize)之權利,本條爰參酌兩公約之精神,規定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屬於中華民國所有,同時規定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regulate)、授權(authorize)或許可(approve)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中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專屬排他管轄權。   五、另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於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時,其處理及保護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 慣例名詞
(1041124 制定)

一、明定中華民國內水與領海內水下文化資產之權利歸屬。   二、依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明文針對以水下文化遺產為標的之活動方才屬國家主權行使時,國家所擁有的專屬權利,不是僅針對考古活動而言。   三、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並未自我主張為一群島國家,亦未有合乎公約要求之群島基線劃設之作為,因此我國目前並無群島水域之海域主張,即毋庸於本條規定群島水域。   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在其內水、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領海享有主權與排他管轄權,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於位於其內水與領海之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擁有規範(regulate)、授權(authorize)之權利,本條爰參酌兩公約之精神,規定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屬於中華民國所有,同時規定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regulate)、授權(authorize)或許可(approve)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中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專屬排他管轄權。   五、另參照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於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外國之國家船舶及航空器時,其處理及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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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