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活動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活動進行前兩個月填寫申請書,並附上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活動計畫應根據作業目的,詳細記載水下文化資產的基本資料、計畫主持人和成員名冊與職責、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文件、活動的具體規劃、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周邊環境的影響評估、連續性活動的狀況、過去執行活動的紀錄、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計畫、活動事前評估和活動後影響分析、人員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計畫、活動所涉潛水作業計畫、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出水計畫、出水遺物的記錄、維護和典藏計畫、風險評估和緊急應變計畫、合作和研究出版計劃等。 2. 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在核准活動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保險的投保證明。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行政院文化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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