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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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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畫(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2. 2.前項計畫,應依作業目的,記載下列事項: 一、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 二、計畫主持人及其成員名冊與職責,及成員、機關(構)資格與能力證明。 三、符合第八條申請條件,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具體規劃,包括活動範圍、活動目標、活動內容、活動時程、活動採用之方法與技術、經費來源等。 五、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對該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影響評估。 六、連續性水下文資標的活動,各年度進行之狀況。 七、過去執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紀錄。 八、水下文化資產現場及後續保存維護計畫。 九、活動事前評估及活動後影響分析。 十、人員安全管理及環境保護計畫。 十一、活動所涉潛水作業計畫。 十二、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研究問題、研究必要性、發掘必要性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十三、出水遺物之記錄、維護及典藏計畫。 十四、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計畫。 十五、合作及研究出版規劃等。
  3. 3.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活動申請時,得為附款。
  4. 4.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提出第一項活動之相關保險投保證明後,始得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下文化資產的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活動申請 申請人必須在活動進行前兩個月填寫申請書,並附上水下文化資產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活動計畫應根據作業目的,詳細記載水下文化資產的基本資料、計畫主持人和成員名冊與職責、符合申請條件的證明文件、活動的具體規劃、對水下文化資產及周邊環境的影響評估、連續性活動的狀況、過去執行活動的紀錄、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計畫、活動事前評估和活動後影響分析、人員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計畫、活動所涉潛水作業計畫、水下文化資產的發掘出水計畫、出水遺物的記錄、維護和典藏計畫、風險評估和緊急應變計畫、合作和研究出版計劃等。 2. 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在核准活動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保險的投保證明。 參考資料: - [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行政院文化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6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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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