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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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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者,指受任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或交易資料不實,且對不實資料之提供無正當理由說明者。 二、委任人或代理人未依律師所定期限提供身分確認之資料。 三、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四、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委任人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五、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體。 六、委任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七、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八、受委任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受指定之交易,委任人未說明安排原因。 九、明知無該委任人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委任人身分遭冒用。 十、委任人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律師見面或直接聯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0 條,律師在處理特定事件時應申報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1. 委任人提供的身分資料或交易資料被發現不實,且沒有合理的解釋原因。 2. 委任人或代理人未按照律師指定的期限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3. 酬金或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且沒有合理的理由使用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進行支付。 4. 酬金或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委任人沒有合理的理由,要求以現金支付,並且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現金支付。 5. 沒有合理的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6. 委任人被法務部公告制裁,或涉及法務部公布的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7. 交易資金來自或將支付給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8. 委任人要求辦理被指定的交易,但沒有說明理由。 9. 律師明知該委任人的身份被冒用或有足夠的事實認定委任人的身份被冒用。 10. 若委任人是自然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拒絕與律師見面或直接聯繫。 參考資料: -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0條 - 歐陽龍、畢振軍、郭磊綜合編著,《洗錢防制實用手冊-理論與實務》,2018年出版,頁數:312-31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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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律師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者,指受任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提供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