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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取得確認身分所需資訊。 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依律師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之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第三方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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