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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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委任第三方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應負確認身分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取得確認身分所需資訊。 二、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依律師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之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第三方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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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6-1 條,律師在委任第三方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的身分或委任關係時,仍需承擔確認身分的責任,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一、律師應該能夠獲取確認身分所需的資訊。 二、律師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委任第三方按照律師的指示,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的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的影本。 三、律師應確認第三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和紀錄保存的相關規範。 四、律師應確認第三方所在地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制定的標準一致。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44) 根據此法規,律師在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工作時,有義務委任第三方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的身分或委任關係。律師應確保第三方能夠獲取相關的身分資訊,並遵循相關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規範。 2.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https://www.fatf-gafi.org/) FATF是一個國際組織,致力於制定和推動國際上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標準。律師在確認第三方所在地的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規範時,應確保其與FATF制定的標準一致。 根據這些法規和參考資料,律師在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時,必須確保委任第三方具備適當的資訊和措施,並遵循相關的規範和國際標準,以確保客戶身分的確認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 委任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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