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機關應置個人資料保護長,由機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並配置適當人力及資源,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本機關、所屬或所監督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
- 公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安全維護、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公務機關不得因所屬人員依法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職務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個人資料保護專業知能。
- 第一項、第二項相關人員之職掌、職能條件、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內控
個資法施行細則12
I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II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