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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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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內控 個資法施行細則12 I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II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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