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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左列規定,諮商外交部,並報經行政院准後,於國外設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轄區範圍,分為經濟參事處及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其對外名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二、於本國已設或未設駐外代表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得單獨設置駐外經濟商務機構或酌派經濟商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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