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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經濟部
  • 附件:

本規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依左列規定,諮商外交部,並報經行政院准後,於國外設駐外經濟商務機構。 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業務性質、繁簡及轄區範圍,分為經濟參事處及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其對外名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二、於本國已設或未設駐外代表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必要時得單獨設置駐外經濟商務機構或酌派經濟商務人員。

  1.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2.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經濟商務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派用,適用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

經濟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辦事,其人員之聘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人員之職等及總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地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員額,由經濟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之。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 額│備 考│├─────────┼───────────┼───┼────┤│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一等經濟秘書或一等│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商務秘書 │ │ │ │├─────────┼───────────┼───┼────┤│二等經濟秘書或二等│薦任(派) │五八 │ ││商務秘書 │ │ │ │├─────────┼───────────┼───┼────┤│三等經濟秘書或三等│薦任(派) │六七 │ ││商務秘書 │ │ │ │├─────────┼───────────┼───┼────┤│處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雇員 │僱用 │一七三│駐在國當││ │ │ │地僱用。│├─────────┴───────────┼───┼────┤│合 計│四五八│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該職務列等修正時亦同。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 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 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 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 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 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 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 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

經濟參事處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經濟專員處或商務專員處之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分別受經濟參事、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之指揮,襄助工作;處員或雇員承直屬長官之命,辦理處內事務。

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關係上,均予以外交人員之身分。 ┌─────────┬───────────┬───┬────┐│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一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一等商務秘書 │ │ │ │├─────────┼───────────┼───┼────┤│二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五八 │ ││二等商務秘書 │ │ │ │├─────────┼───────────┼───┼────┤│三等經濟秘書或 │薦任(派) │六七 │ ││三等商務秘書 │ │ │ │├─────────┼───────────┼───┼────┤│處 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雇 員 │ │一七三│就地僱用│├─────────┼───────────┼───┼────┤│合 計 │ │四五八│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各機關團體委託經濟商務機構調查接洽國外經濟商務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經濟部轉知辦理。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公務人員職務等級表另定之。

駐外經濟商務人員之管理,依公務人員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