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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依其性質置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三等商務秘書、處員、雇員。
  2. 派在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其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者,應洽外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其餘則視實際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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