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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人員之職等及總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地區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員額,由經濟部視業務需要,在總員額編制內調配之。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 額│備 考│├─────────┼───────────┼───┼────┤│經濟參事 │簡任(派) │三二 │ │├─────────┼───────────┼───┼────┤│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 │ │├─────────┼───────────┼───┼────┤│一等經濟秘書或一等│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 │ ││商務秘書 │ │ │ │├─────────┼───────────┼───┼────┤│二等經濟秘書或二等│薦任(派) │五八 │ ││商務秘書 │ │ │ │├─────────┼───────────┼───┼────┤│三等經濟秘書或三等│薦任(派) │六七 │ ││商務秘書 │ │ │ │├─────────┼───────────┼───┼────┤│處員 │委任(派)或薦任(派)│五 │ │├─────────┼───────────┼───┼────┤│雇員 │僱用 │一七三│駐在國當││ │ │ │地僱用。│├─────────┴───────────┼───┼────┤│合 計│四五八│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該職務列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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