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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繳還原領登記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註銷登記時,應通知當地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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