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總容量在五百瓩以上者,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發電總容量在不滿五百瓩者,置技術員一人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建設局認可之機構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技術員得依左列規定兼任之: 一、所兼以相鄰近之自用發電設備,並以五處為限。 二、凡任專任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 專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其資格準用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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