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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