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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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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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