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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指有關區內事設立、合併、分割、增減資、擴廠、撤資或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及廢止等投資事項之管理。
  2. 區內事業申請前項投資事項,應檢具投資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在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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