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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內事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
  2. 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投資計畫申請展延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總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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