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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其他具有申請進口資格者。 前項轉讓須檢附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聯名簽署之同意書、受讓人配額申請書及原證明書等資料向原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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