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在稻米及米食製品各該類別內變更貨品種類。但申請進口稻米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米食製品;申請進口米食製品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稻米。 前項變更須檢附配額持有人之變更申請書、原證明書及新配額申請書等資料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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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在稻米及米食製品各該類別內變更貨品種類。但申請進口稻米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米食製品;申請進口米食製品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稻米。 前項變更須檢附配額持有人之變更申請書、原證明書及新配額申請書等資料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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