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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電傳號碼如有變更,配額持有人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附原證明書及有關文件,向原配之機關(構) 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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