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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獲配之配額,除經准展期者外,尚有餘額時併同未分配之配額,由經濟部委託農委會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重分配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項重分配之分配、核配及證明書之核發,依原配額分配規定辦理。當年由民間實際進口數量,如低於承諾之分配數量,其差額由農委會於次年三月底以前進口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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