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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進口原料糯 (碎) 米加工為米、混合糯米粉及其他經農委會准之產品外銷者,應經農委會專案核准,並按加價上限及申請進口數量繳交加價,憑以核發證明書及辦理輸入,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個月。 前項進口貨品逾期未全數加工出口者,所繳交之加價全數歸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未出口數量計入進口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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